《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為6年。認證機構需要延續《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國家認監委應當對提出延續申請的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和審批程序進行書面復查,并在《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